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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周至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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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2-06 15:07:40 点击数:

根据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控疫情在周至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来周至、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周至的所有人员,要立即电话向所在村(社区)委会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记录来周至每日的活动情况和接触人员的范围。同时,各镇街、各村、各社区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人员逐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周至县联防联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咨询电话:63615910、63615911)

二、离开武汉14天内如果有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立即拔打120或联系周至县人民医院,医院将安排医务人员和急救车辆上门接诊,患者不得自行前往医院就诊。无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居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每天自行进行体温检测,14天内不要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由当地镇村和家人负责监管。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周至各旅行社和酒店对武汉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疫情解除之前,不再接待武汉赴周至旅游团队和散客。

四、自2020年1月24日起,县域范围内所有景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电影院、图书馆、文化馆暂时闭馆,各类文艺演出活动暂停。

五、所有武汉来周至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信谣、不传谣,加强个人防护,主动向当地卫生院或县疾控中心和社区居(村)委会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相关镇街和职责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排查中注意做好自身防护,一定要戴口罩,常洗手,常消毒。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周至县联防联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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