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 09:04:43 点击数:
案情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江口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舒某某,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便与张某某共谋,向老百姓吸收资金。
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麻阳县四个乡镇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麻阳县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
作案手段
1.以真实险种为幌子。二人利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以经营“国寿鸿丰”、“国寿鸿鑫”等险种的保险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2.以高额利息和随要随取为诱饵。其对外宣传年利息达3%—10%,远高于银行利息,且钱款可以随要随取。
3.以偷梁换柱为手法。一是采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时收款收据时,在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
4.以支付手续费为推手。为骗取更多资金,二人按收款额的4%给江口营销服务部业务员支付手续费,要求业务员联系客户,并在开具收款收据时造假。
5.以上缴部分保险费为掩护。二人通过在临时收款收据存根联、财务联上填写小金额,以及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将诈骗的部分资金上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麻阳县支公司,在完成支公司对江口营销服务部保险任务要求的同时,掩盖了其集资诈骗的行为。
案件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保险费为名,虚构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并可取得高额利息的事实,同时以此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警示
张某某、舒某某二人有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经营”的是真实的保险险种,开具的收据有保险公司的“印章”,因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集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可能会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否则“保险”就变成了不保险。二是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常识。如对于购买保险,应要求签订正规的保险合同;对于临时收款收据,应要求及时更换正式发票或收据;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