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6 08:22:05 点击数:
8月15日记者获悉,周至一对夫妻诉讼离婚,一方因在外打工无法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通过电话、微信成功调解并送达法律文书,节约了送达成本,提高了送达效率。
刘某、张某相识于2007年,次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子,但是直到2013年才补办结婚登记。同年,双方分居,张某长期独自在外打工。今年6月,原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周至县法院民一庭法官通过起诉状预留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张某取得联系,告知其刘某在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
张某称自己在外工地打工,工期正紧不便回来,但愿意离婚。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进一步询问张某是否有微信,以及是否同意微信进行调解、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得到肯定答复后,法官添加了张某微信。核实身份后,承办法官告知张某微信调解及送达的法律后果,张某亦表示同意。随后,法官将刘某的起诉状及调解意见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张某看后当即表示对调解意见没有异议。后法官微信告知张某将根据双方最后的意见制作调解协议,等刘某签字后,邮寄张某签字确认。
7月底,承办法官将刘某签字的调解协议书邮寄送达张某。后张某将签字的调解协议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邮寄法院。8月14日,法官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至此,该起离婚案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圆满调解。
8月15日办案法官介绍,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电子送达的规定。今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采用微信、短信等送达方式,并鼓励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方法,这为民事送达及当事人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